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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於2016年向任某借款50萬元,到期後,經任某多次催收,仍未歸還。 任某無奈,於2019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任某要求李某還款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後,任某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在強製執行過程中未能執行到李某任何財產。訴訟過程中,經向民政局調取檔案,取得2018年12月李某與其前妻張某的一份離婚協議,根據該離婚協議,雙方共同財產:一輛奧迪小轎車以及一套房屋歸張某所有。 據此,任某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李某、張某於2018年12月簽訂的離婚協議書。 1.任某行使撤銷權有沒有過合同撤銷權時效。 2.任某行使撤銷權的理由是否充分。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係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任某在對李某提起訴訟後,通過向民政局進行查詢才發現李某、張某簽署的離婚協議內容,李某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任某於其他時間知曉離婚協議內容,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且任某提起本案訴訟尚在一年期限內,故法院采信任某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被告李某將車輛及房屋分配給張某的行為係無償轉讓財產。此外,根據任某提交的另案與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強製執行階段的民事裁定,該案未執行到任何財產,且已終結執行,故二被告對房屋及車輛的分配行為不利於任某債權的實現,損害了任某的合法利益。 綜上,法院判決支持了任某要求撤銷李某、張某離婚協議中關於車輛、房屋歸張某所有的約定。 律師點評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務人不當處分自己的財產或權利,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的相關行為予以撤銷的權利。 本案中,被告李某於2016年向任某借款,到期後未歸還。2018年12月,李某與張某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將全部房產、車輛分配給張某,被法院認定為無償轉讓財產,不利於任某債權的實現,損害了任某的合法利益,進而被判決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及車輛歸張某所有的約定。 本案提醒我們,夫妻以離婚的方式通過離婚協議轉移財產,企圖達到不履行債務的目的,並非萬全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