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債務人(危困企業)主動申請破產清算運作方案設計與代理
1、審查論證債務人是否達到破產界限;
2、設計破產清算預案;
3、準備申請破產清算的證據和材料;
4、擔任代理人參與破產清算程序;
二、債務人直接申請破產重組運作方案設計及代理
1、審查論證債務人是否符合申請重組條件及能否挽救
2、設計重組計劃草案;
3、準備申請重組的證據和材料;
4、擔任代理人參與重組程序;
5、為重組計劃的執行提供谘詢服務
三、債務人直接申請破產和解運作方案設計及代理
1、審查論證債務人是否符合申請和解條件及能都挽救
2、設計和解協議草案;
3、 準備申請破產和解的證據、材料和文件;
4、擔任代理人參與和解程序;
5、為和解協議的執行程序提供谘詢服務。
四、債務人被申請破產清算應對方案的設計和代理
1、審查評估債務人是否達到破產界限及是否具有挽救的可能性;
2、設計應對方案;
3、準備相關證據材料和文件;
4、擔任代理人參與破產程序運作預定方案;
5、提供谘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