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與杜某股權款糾紛案:某日,彭某找到張宏律師,其與杜某係某印刷公司的股東,雙方現因理念不一致糾紛、矛盾不斷,無法繼續合作,彭某且還不理智的對公司設備進行了一些破壞。張宏律師接受委托後,為彭某出謀劃策,最終促成彭某與杜某達成和解並簽署了協議:彭某退出,將公司股權轉讓給杜某,杜某按照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款,其中同時明確規避了彭某損害公司利益可能被杜某追究責任的潛在風險。協議簽署後,杜某不按約定付款。張宏律師作為彭某的代理人,出庭訴訟,成功追後款項並要求杜某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資金占用利息損失。